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升任职资格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新规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银行业内屡次出现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办法》结合当前行业运行和监管工作实际,对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和管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通过压实金融机构在选人用人方面的主体责任,新规鼓励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办法》秉持"过罚相当"原则,对监管处罚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整。新规明确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及其影响期限,并对相关人选担任或晋升高级职务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具体来看:
1. 对于拟任人员而言,若在过去一年内曾因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受到行政处罚,则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
2. 已担任高管的人员如果受到上述处罚,在一年之内不得被提拔为更高职务;
3. 如果某人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禁入期未满五年,或被取消一定期限内的任职资格但期限未届满,以及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则视为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
新规还强化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标准,并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通过这些措施,《办法》力求从制度层面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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