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与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近日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管理使用进行全面规范。该办法旨在加强资金监管,提升费用使用的透明度和精准性。
办法共明确了五项主要内容:适用范围、费用定义与资金来源、支付标准与范围、预算管理和监督机制等,确保各项支出有章可循。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保证了预算和支付的准确性。
根据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组织评审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其中,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的鉴定费用则由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承担。此外,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的劳务费实行上限管理,标准为每人半天500元(含税),日薪不超过1000元(含税)。办法同时明确要求,鉴定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禁止用于与鉴定工作无关的支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社、卫健等部门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工伤(包括职业病)、非因工受伤或患病等情况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是职工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据宁夏人社厅统计,2024年全区共有10059人完成了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工伤职工8540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1523人。该办法的实施统一了费用管理标准,有效防止资金 misuse和浪费现象。通过明确资金来源和支付流程,并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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