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职中致第三人受损,责任划分与承担
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时,是否均由公司"买单"?近期发生的一起案件引发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案例回顾:
李某受雇于一家家具公司担任送货司机。某日,在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中,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城区主干道行驶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老马发生碰撞,导致老马受伤。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在于李某。原因包括其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操作不当以及雨天行车安全意识不足等。
事故发生后,老马将李某及其雇主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李某辩称自己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导致事故,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然而法院最终判决认为:
1. 李某确实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事故;
2. 家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在完成对老马的赔偿后,家具公司以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 李某无证驾驶且超速行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2. 家具公司未尽到对员工资质审查及车辆管理的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
- 家具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李某因重大过失需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案例分析:
这起案件清晰地表明,并非所有工作期间造成的损害都可由单位完全免责。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员工进行追偿。
法官建议:
- 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在工作中恪尽职守;
- 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 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工作与责任之间,需要平衡好个人行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尽职尽责,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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