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标志着对上市公司资金管理的监管框架进一步优化。此次修订工作聚焦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安全性,从多个维度完善了相关监管体系。 新修订的规则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强化:首先是专款专用原则的确立,要求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用途使用,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于超募资金的使用,明确规定只能用于在建项目或新项目,或是进行股份回购注销,禁止用于永久性流动资金补充或偿还银行贷款。 其次,在用途变更监管方面,规则对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整设定了严格限制。任何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方式,或者终止原项目转投其他领域的行为都必须经过充分审议和信息披露。同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被明确禁止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也需及时披露资金使用中的异常情况。 在资金安全性方面,新规进一步强化了现金管理要求。规定开展现金管理时,产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且不能进行质押等高风险操作。对于资金账户的监管也更加严格,要求临时性流动资金补充和现金管理必须通过专用账户实施。同时,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责任也被明确加强。 新规还特别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允许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并对特定支付事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空间。同时,要求公司及时评估募投项目面临的新情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在中介机构责任方面,保荐机构被赋予更多监督职责。规则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定期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还删除了与独立董事相关的条款,并根据最新《公司法》精神,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表述。这些修改使规则更加贴近当前市场环境和法律要求。
自2012年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原有规则的部分条款已显现出适应性不足的问题。此次修订将指引升格为《监管规则》,不仅提升了制度的约束力,还实现了与《证券法》《公司法》等上位法律的有效衔接。
这一系列修改完善,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挪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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